序号 |
违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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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投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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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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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 |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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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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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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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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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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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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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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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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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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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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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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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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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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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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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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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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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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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备案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备案企业的违规行为,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加强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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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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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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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备案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备案企业的违规行为,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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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为,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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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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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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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为,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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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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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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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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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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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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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集团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但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出现技术故障后,1-2小时内予以修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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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