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特草林罚决定[2024]第9号 |
毁坏草地案件 |
在喀拉峻景区内毁坏天然牧草地现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
下发林草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30工作日内恢复草原植被 |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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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草林罚决定[2024]第11号 |
非法使用草地案件 |
在喀拉峻景区非法使用天然牧草地填埋通信线现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下发林草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30工作日内恢复草原植被 |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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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草林罚决定[2024]第01号 |
非法占用草地案件 |
在喀音德库什台村非法占用草地案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下发林草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30工作日内恢复草原植被 |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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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草林罚决定[2024]第02号 |
非法占用草地案件 |
在呼吉尔特蒙古乡库热村(水泥厂旁边)非法使用草地和林地现象 |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下发林草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30工作日内恢复草原植被 |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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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草林罚决定[2024]第04号 |
盗伐林木案件 |
在乔拉克铁热克镇阿河西村盗伐林木现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下发林草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违法行为人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275棵杨树) |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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